所謂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房間的門、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為了在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搶救物資,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火災損失,在建筑防火設計時,除按要求設置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外,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易于尋找,并應有明顯標志。
一、高層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數量和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層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1)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平方米,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2)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且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有連通陽臺或凹廊的單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當防火墻上有防火門連通,且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區面積的1.4倍的公共建筑。
2.塔式高層建筑內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實體墻分隔。
(3)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
實踐證明,高層建筑采用剪刀樓梯作兩個安全出口,是一種既節約建筑面積和投資,又能滿足火災時緊急疏散的較好措施,但由于有的設計人員對剪刀樓梯在安全疏散上應具備的功能不甚了解,在設計上出現了一些缺陷。例如:有的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沒有用隔墻隔開,不能形成每座樓梯的上面和下面為各自獨立的樓梯間,起不到真正兩個疏散樓梯的作用;又如有的剪刀樓梯只有一個與電梯廳合用的前室,失火時一旦合用前室被煙火封住,人員無法通過樓梯疏散脫險等等。
3.高層居住建筑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4.高層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房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5.高層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
6.高層建筑(除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塔式住宅和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于兩座,且不應穿越其他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
7.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0.9米。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75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米。
8.高層建筑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數量和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一個房間的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門;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托兒所、幼兒園除外)內由最遠一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4米且人數不超過80人時,也可設一個向外開啟的門,但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米。
耐火等級 |
最多層數 |
每層最大建筑面積(㎡) |
人 數 |
一、二級 |
3層 |
200 |
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
三級 |
3層 |
200 |
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 |
四級 |
2層 |
200 |
第二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15人 |
二、三層的建筑(醫院、療養院、托兒所、幼兒園除外)符合表(1)的要求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 表(1)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
(3)單層公共建筑(托兒所、幼兒園除外)如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設有不少于兩個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如頂層局部升高時,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兩層,每層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樓梯,但應另設一個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九層及九層以下,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樓梯。
九層及九層 下的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的單元式宿舍,可設一個樓梯。
3.超過六層的組合式單元住宅和宿舍,各單元的樓梯間均應通至平屋頂,如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不通至屋頂。
4.劇院、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安全出口的數目均不應少于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250人。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的部分,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5.體育館觀眾廳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人。設計時,規模較小的觀眾廳,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規模較大的觀眾廳,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10人時可設一個。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一個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數不超過30人,且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屬梯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三、廠房、庫房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2)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3)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2.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
3.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墻隔成幾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庫房或每個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于兩個。但一座多層庫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個門。
5.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
四、設置要求
1.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墻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
4.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 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5.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分鐘;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分鐘。